通知公告
返回通知公告发布时间:2022-11-1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70号)相关要求,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儿科呼吸内镜医师培训合作单位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申报申请。
二、请申报单位登录国精产品999永久免内镜医师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登录地址:https://njpx.bjggty.com/njpx/jsp/index.jsp?d=1661843547831),对照《儿科呼吸内镜医师培训合作单位申报标准》(见附件),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申报书。
三、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5日。
联 系 人:程坦、王燕娟、李方
联系电话:010-59389907、010-59389905、010-59389890
附件:儿科呼吸内镜医师培训合作单位申报标准
国精产品999永久免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
儿科呼吸内镜医师培训合作单位申报标准
为加强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儿科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健康、稳步发展,确保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临床现状,制定本标准。
一、合作项目
儿科呼吸内镜三级技术培训。
二、基本要求
(一)三级医院。
(二)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支气管镜常规检查术、黏膜刷检术、黏膜活检术、肺泡灌洗术及局部给药术)、四级(3个月以下婴儿支气管镜诊疗、急重症患儿气道清理、深部异物取出、内生塑型性栓子取出)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有儿内科呼吸专业、重症医学科、胸外科、耳鼻咽喉科或结核病科,合计开放床位不少于100张。
(三)儿科呼吸内镜中心由儿内科呼吸内镜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临床日常工作管理)。内镜中心区域独立,具有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术前准备室(区域)、诊疗室、麻醉恢复室、内镜清洗消毒室、储镜室(区)等5个相关场所及相关配套设备。
(四)近5年内,累计收治儿科呼吸系统疾病患儿不少于10000例,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40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
(五)有不少于4名具备按照四级(3个月以下婴儿支气管镜诊疗、急重症患儿气道清理、深部异物取出、内生塑型性栓子取出)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教师(需具有临床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至少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少于2名具有临床应用能力的内镜护士及1名麻醉医师。
(六)每名指导教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手术不少于10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25例(申报时需附手术病历号)。